《我要活著!》之魏崢醫生問:無心跳器官捐贈,只要兩名專科醫師就可以判定人的生死嗎??
對新增器官捐贈修訂條例“無心跳器官捐贈”(“無法判定腦死”的患者,兩名專科醫師就可以判定為“生命末期”,只要家屬同意就可以“無心跳器捐”)的看法
《我要活著!》之魏崢醫生問:
器官移植是用一個人的生命去換取另外一個人的生命。只有具有大愛的人才會捐贈器官,因此醫界不但要特別尊重,更要嚴格把關,確定他們真的是完全無法生存才可以結束他們的生命,絕對不可以為了要增加幾個器官而輕易放鬆判定的條件,這絕對不是社會大眾對醫界的期待。
兩名“專科醫師”如何判定一個人是“生命末期”?在急性期,所謂“無法判定腦死”與“未達腦死”兩者之間又存在很大的模糊空間,連神經科醫師都無法判斷的狀況下,畢業僅僅數年的各不同專科醫師如何有權力去代勞?
利用心跳停止五分鐘來作為死亡判定的作法更要引起醫界的疑慮,因為患者在未真正達到腦死的時候,醫師就開始利用鎮靜劑與抗凝血劑讓患者“加工加速”導致其心臟死亡,以利器官的取得;鎮靜劑會降低血壓而加速患者的心跳停止,而抗凝血劑會讓腦傷的患者大量顱內出血達到腦死狀態,這樣與謀殺何異?其他國家的“無心跳器官捐贈”的都有很嚴謹的規範,例如當事人生前的親自同意與摒除“加工”致死等規定,身為台灣醫界的一員,將來如何在國際會議裡抬頭?
若非得要施行“無心跳器捐”,至少要做兩件事情:
1. 請求神經科醫學會來訂定:(一)所謂“無法判定腦死”的定義為何,它的觀察期要多久,至少也要有些什麼條件?(二)若不採行目前法定“腦死”條列式的判定標準而改為醫師“自由心證”式的判斷,究竟哪些專科醫師有這樣的權利與能力?
2. 不得運用藥物如鎮靜劑與抗凝血劑來加速患者的心跳停止與腦死。
“安寧緩和條例”設立的主要精神是民眾不願意接受長期慢性醫療的痛苦與拖累,但是這與腦部外傷的器官捐贈者性質不同,急性腦部創傷在初期尚未知治療結果的時候,醫師不宜草率“放棄急救”,因為很多看起來沒有希望的患者奇蹟式地存活下來,而且恢復成正常人。
決定一個人的死亡本來是上帝的權力,但是我們為了器官移植,在還沒有達到真正死亡以前就摘取器官,其實已經逾越了人類的權力,但是至少一直以來大家還遵守世界公認的“腦死”原則,現在要把它放鬆成為醫師的自由心證,讓醫界有這麼大的模糊空間,其他的事務或許可以馬虎,生命的事不可以便宜行事,若不夠嚴謹,有可能醫師取的不是他們的器官,而是他們的生命。
現在衛福部若要強行通過這個法案,很容易會被認為是要利用民眾認同“安寧緩和條例”的心理以及民眾對“生命末期”的無知,名義上是為了增加器官捐贈的數目,實際上反而會因為造成民眾對政府的疑慮而減少捐贈的意願,不知道這樣做的真正目的何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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