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我要活著!》之高資敏醫生:「沒心跳5分鐘可器捐,即日起上路」

--懇請 衛福部尊重生命懸崖勒馬別上路

醫生我還活著_書腰.jpg

這本書「我要活着! 」要送去印刷的早上,看到聯合報頭版頭條:「沒心跳5分鐘 可器捐亜洲第一個 即日起上路」
 

稍後又看到一則即時新聞,台南客運的一位司機因車禍沒心跳,經施予心肺復蘇術CPR,20分鐘後恢復心跳。為了將二則「驚人」的消息登入書內,付印延後了二個鐘頭。的確這本書夠應時。
 

「沒心跳5分鐘」,即使不醫治,也還有可能自動恢復心跳,儘管機會微小。這項更重要,病人雖「沒心跳5分鐘」但尚「沒有腦死」。醫學上、法律上他是都是活着的人。他的生存權是受憲法的保護。
 

在美國於2016年12月有一則聯邦訴訟,市民提告Minneapolis市政府及救護人員。此訟案,緣由Anderson夫婦認為他們19歲的兒子Jake,被發現在零下寒冬凍僵了約7小時。救護人員抵達時認為他早己沒有生命跡象,宣布死亡而沒有急救,確實疏忽了職責,因而提告。在該訴狀中,舉了好幾件「凍死」幾小時後,甚至長達12小時,施予急救獲救的實例。職故,控訴救護人員沒對Jake施予急救措施,使他失卻獲救機會,確有業務疏誤。他們說明,訴訟的目的,一來為兒子討回公道,二來提醒醫護人員尊重生命,救人是不能疏鬆的職責。
 

在過去,我們在醫學上都認定在心跳停止後,20分鐘內必定會腦死。腦死就絕不可能復活。但現在我們瞭解了,身体在低温下,心跳停止,腦死可往後延好幾小時。當然,有人會說台灣又不會有零下的氣候。其實,台灣也有不少人喜歡爬上雪花飄飄的玉山頂。現代的科技,也可將搶救中的病人的体温從攝氏37度降到32度,可使腦死的時間延後。適當的CPR,仍可讓一些血液繼續流入腦中,避免腦死。
 

隨着醫療科技的進步,突然遭到「停止心跳」,及時使用心臟電擊器(AED),可能使心跳瞬間恢復,這是大家所周知。沒有心跳後,如繼續心肺復蘇術及適當的醫藥,仍有機會使心臟在長達二、三小時恢復心跳。現代醫學對「生與死」的界線已呈現些糢糊地帶,不像以往敢「涇渭分明」做判定。
 

此時台灣的衛福部宣布:「沒心跳5分鐘 可器捐亜洲第一個 即日起上路」。台灣贏過日本了! 其實太客氣啦,這不僅是亜州第一,當然更是世界首例的草率政策。當然心跳停4分59秒尙可以不捐,但誰在計時?誰計了才算?急着要器官的移植外科醫師嗎?或由衛福部官員公正裁決?這「新政策」,比起柯文哲醫師等所著論文,所提出「沒有腦死」由醫師認定「不適宜生存」而逕行器捐,更恐怖。人命竟懸在計分計秒間就喪失。
 

所有國家都要「器官移植」的醫師,迴避参與「器官捐贈」事務。但由聯合報報導,這「沒心跳5分鐘 可器捐」的政策是由「前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、現任健保署長李伯璋醫師」所導向。這有關生死的政策,竟由天天在想「增加器官供應源」的「器官移植登錄中心」的前董座來釐訂。報導提到:「現在通過(這政策)了,也了結他(李伯璋醫師)一樁心事」。官大勢大,看來我們就只能求我佛慈悲了。
 

在此,仍須提醒官大人,「沒心跳5分鐘 可器捐」的政策,已違反了我國「腦死」相關法律明文。將「活人」為器捐促其死亡,剝奪了憲法保障的人民生存權。「器官移植條例」是由立法院三讀通過,經總統公布。衛福部應該咨商立法院、總統府,這「政策」,可如此由內部草草決定,「即日起上路」嗎?既使是用「醫術」致人於死,也已觸犯了刑法,能不慎思?
 

固然救治需要器官的病人重要,但不能為此去謀害另一位病人取其器官。更千萬別為了個人的「一樁心事」,草芥了人民的生命,宜三思而懸崖勒馬。
 

藍綠都絕對都不是垃圾,都不應被燒燼成灰。懇請大家超越藍綠,一体尊重生命。天佑咱台灣人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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